发票认证基本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国税发[2006]156号)。
上述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上述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需要认证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不需要认证的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