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需要特殊注意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税函[2006]479号)。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国税发[2006]156号)。(税总货便函2017 127号。十二要求是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名称名称字数过多,发票专用章上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了解】财政票据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比如职工报销医药费的医疗票据上盖的是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财综[2012]73号第二十三条)。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能否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
解决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政策上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建议跟各地接口确认当地口径,比如河北需要重开、深圳可以不用重开)。
【常见问题二】发票上不小心盖了公章,能否补盖发票章继续使用
解决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议重新开具。(建议跟各地接口确认当地口径)。
【常见问题三】电子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红章
解决方法: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也就是说版式文件已经按规定盖了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另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公章),而且打印的发票专用章是黑白色的也没有影响。
【常见问题四】红字发票是否需要盖章
解决方法:红字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也是发票,只不过金额是负数,按规定也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常见问题五】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是否有效
解决方法:只要盖的章上内容符合规定并且清晰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