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解释】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上述所称的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提醒】普通发票验旧视同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因此即使是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验旧的情况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实务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票有误以及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作废发票;不符合作废发票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