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政策截止2019年1月22日) | |||||
税种 | 免税对象 | 条件 | 类型 | 执行期限 | 最新文件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个人:月5千-2万,次(日)300-500元 | 起征点 | 2011.11.1起 | |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免税 | 2019.1.1-2021.12.31 |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 2016.5.1起 | ||
个人 |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 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非普通差额) | 2016.5.1起 | ||
其他个人 |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2016.5.1起 | ||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 金融机构向农户(2019.12.31到期)、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税 | 2017.12.1-2020.12.31 | ||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税率为20% | 2019.1.1-2021.12.31 | |
印花税 | 个人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 免税 | 2008.3.1 | |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 免税 | 2018.1.1-2020.12.31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免税 | 2008.3.1 | |
房产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不区分用途,按4% | 2008.3.1 |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减按10% | 2008.3.1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 |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免征 |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 |
文化事业费 | 广告、娱乐服务业 |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免征 | 2016.1.1起 |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小规模纳税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 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 | 2019.1.1-2021.12.31 |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缴纳义务人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 免征 | 2016.2.1起 |
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梳理——
一、现行有效政策
(一)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几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同上。
依据: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废止。
7.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