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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一览表(政策截止2019年1月22日)​

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政策截止2019年1月22日)

税种

免税对象

条件

类型

执行期限

最新文件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月5千-2万,次(日)300-500元

起征点

2011.11.1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免税

2019.1.1-2021.12.31

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出租住房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2016.5.1起

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个人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非普通差额)

2016.5.1起

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其他个人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16.5.1起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向农户(2019.12.31到期)、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税

2017.12.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税率为20%

2019.1.1-2021.12.31

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印花税

个人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免税

2008.3.1

财税[2008]24号

金融企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免税

2018.1.1-2020.12.31

财税[2017]77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

出租住房

免税

2008.3.1

财税[2008]24号

房产税

个人

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

2008.3.1

财税[2008]24号

个人所得税

个人

出租住房

减按10%

2008.3.1

财税[2008]24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财税[2017]18号

文化事业费

广告、娱乐服务业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

2016.1.1起

财税[2016]60号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

2019.1.1-2021.12.31

财税[2019]13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缴纳义务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免征

2016.2.1起

财税[2016]12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梳理——

一、现行有效政策

(一)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几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同上。

依据: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废止。

7.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