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煤矿为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安全管理服务,收取品牌使用费,如何纳税?
技术咨询安全管理服务为技术咨询服务,母子公司须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使用期限、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的纳税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6%,目前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品牌使用费属于“技术转让服务”,母子公司应签订品牌使用协议,约定具体的使用项目、品牌效果、使用期限、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属于“营改增—销售无形资产”的纳税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6%,目前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