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若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不符合上述条件,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5号)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的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房屋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除改扩建支出外,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