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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的两种申报形式: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1.哪些财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税前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财产损失,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清单申报的格式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文件要求。

3.哪些损失需要专项申报?如何税前扣除?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须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