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职工劳务合同时,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经济补偿金,符合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离职补偿金作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经济补偿金,符合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离职补偿金作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