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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差额。股权转让收入应予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2017年12月甲公司将持有的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该投资原始成本80万元,转让时账面未分配利润2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如何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转让时的其他税费)

转让所得:120-80=40(万元)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