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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注: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

【例】企业应付某客户的款项10万元,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对方不再催要,且不能提供资料证明对方未申报财产损失,应在满三年的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后年度客户催要在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当年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