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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一)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2.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的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享受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②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⑥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二)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二条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2.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②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⑥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三)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六条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享受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七条的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②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⑥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四)线宽小于0.25微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六条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②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⑥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五)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的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后续管理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②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⑥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⑥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七)获利年度的界定与起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