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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等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该类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符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二)享受优惠的申报

A107040第26行“二十六、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企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该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