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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

(一)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的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享受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二)享受优惠的申报

A107040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金额。该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