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琴、平潭、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该项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③由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优惠的叠加享受
企业既符合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享受优惠的申报
表A107040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金额,该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