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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可按照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二)西部地区的界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三)税收优惠的叠加享受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四)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优惠税率的适用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规定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执行原政策到期满为止。该类优惠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①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②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六)享受优惠的申报

企业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填报表A107040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