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②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③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④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⑤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⑥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的优惠事项,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②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③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享受优惠的申报
表A107040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的企业所得税。该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