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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类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的规定,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文件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类别

适用范围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监测监控、故障定位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三)主留存备查资料

该项优惠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后,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③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④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四)享受优惠的申报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