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优惠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②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④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⑤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预缴时可享受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①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②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④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⑧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三)享受优惠的填报
表A107040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的企业所得税。该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即:本行填的是主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