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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二)享受优惠的申报

A107040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