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1.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规定,“商誉”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商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将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范畴,而是在“商誉”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可以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但未规定商誉可以进行摊销。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的是,税法仍把商誉视为无形资产,由此造成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存在一些差异。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②自创商誉;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外,都应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第二,即使在会计上,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不允许商誉的摊销。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摊销期限
1.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而且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无形资产准则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
因而,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的确定
1.会计应摊销金额的计算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②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摊销。因此,在财务上: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以其计税基础作为可摊销的金额。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由于税法不允许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只有当有关无形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在税收上确认,并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后,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只能以无形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作为计税基础。即: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复核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会计准则规定处理。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与报废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1.会计处理
(1)无形资产的出售。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2)无形资产的出租。
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
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出租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3)无形资产的报废。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与无形资产处置相关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分为转让财产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类。
企业出售、转让无形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股利和捐赠等,都要视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