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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会计对无形资产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因而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在会计上除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外,还应同时满足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税法对无形资产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由此可见,《无形资产准则》强调的是非货币性资产,税法强调的是长期资产;而且《无形资产准则》界定的无形资产不含商誉,但由于商誉属于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所得税法上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把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没有引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而将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者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三)软件的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计算机软件的核算问题。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对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则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一般来说,企业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凡随同计算机硬件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