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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一)缩短折旧年限法的适用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税法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税法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的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加速折旧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2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而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