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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A类,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受理税务机关(章):

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一、“税款所属期间”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把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作为清算期。

二、纳税人相关信息填报政策规定

1.“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规定,税务部门将在2015年起逐步推进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最终实现“一证一码”。“三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识别号将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相统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的相关规定,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换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将纳税人识别号由原15位税务登记号变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8年1月1日起原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纳税人在工商部门换发新营业执照后,于2017年12月29日前到税务机关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税控设备。

“五证合一”纳税人办税指引具体如下:

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五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为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五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2.“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具体填报此项目时需要注意,它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名称都是一致的,必须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或缩写形式,这与纳税人填开发票抬头的规定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规定,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税务总局决定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须重复报送。

纳税人在填报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确认日期。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其封面主表和所有附表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上的名称要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例如,有些集团企业公章统一保管,在对申报表加盖公章时不注意,曾出现过张冠李戴的笑话,也有可能加盖了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