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其他扣除项目
1、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不超过应税所得的30%部分。
2、国外已税所得。扣除已交个税,但不得超过依本法计算税额。
3、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由省政府确定。
4、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推广,允许在当年(月)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5、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千人计划"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相关项目税前扣除。
6、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试点地区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7、商业养老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允许在标准内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7月1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个税不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公务员补贴、津贴差额、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1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年终聚餐、工作餐、集体旅游考察、公司年会)
4.2北京差旅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财行[2013]531号标准执行,超标部分纳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4.3误餐补助是指发生特定行为的人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费用。如果人人有份普发的误餐补助费,应计入工资交个税。
2012-04-11在线访谈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6、 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税。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税。
8、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8.1 价格折扣、折让;
8.2 销售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8.3 对个人按累积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但对非本单位人的随机赠品、赠送顾客的抽奖机会需征个税(代扣代缴)。
9、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标准以内单位、个人支付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纳个税、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年金基金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纳个税。
10、商业养老保险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其他所得”的内涵及外延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他所得”不是个人所得税前10分类项目以外的所有其他的个人所得,“其他所得”其征税是正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总结如下9项。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法定不征个税的情形除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2009]78号
3、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国税函[2006]865号
4、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财税[2005]94号
5、证券公司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税函[1999]627号
6、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64号
7、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58号
8、 保险公司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546号
9、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税函发[1995]351号
根据新个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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