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款: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赡养老人扣除方法的操作,执行如下:
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大病医疗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二、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三、信息报送方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扣除信息表》填写说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大病医疗支出
仅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 | ||||||
较上次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次报送(请填写全部信息)□无变化(不需要重新填写)□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信息) | ||||||
患者一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医药费用总金额 | 个人负担金额 | 与纳税人关系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
患者二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医药费用总金额 | 个人负担金额 | 与纳税人关系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附件:
相关知识——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