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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重组中,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到股权转让(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分立业务所得税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46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重组分立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政策规定:……(二)个人所得税企业分立重组中,一般拆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两个税收行为,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分立重组中, 对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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