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创投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创投合伙企业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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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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