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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营改增”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文失效。

问: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2017年8月从证券公司取得了1.7万元的佣金收入,我想知道营改增以后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荆先生8月份取得的经纪人佣金收入,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减去地方税附加及展业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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