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能否举例说明?
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变化?能否举例说明?
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扩大了税率3%、10%、20%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了让大家先行享受改革的红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假如一个人月收入6000元(不考虑四金),那么他在2018年9月份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 -3500)×10%-105 =145元;在2018年11月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 - 5000)×3%=30元;这个人每月可节省145-30 =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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