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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利用资本公积增资,在这个过程中股东持股额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股份制企业利用资本公积增资,各位股东的持股额发生了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份制企业利用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增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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