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2018年6月5号,证监会发审委对万朗磁塑提出了以下税务的问题: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未就2016年发行人股改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前述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并说明前述情形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详细见以下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806/t20180605_339201.htm
请问,股改时资本公积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289号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股改时,公司为非股份公司,也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股改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
但此问题存在争议,详细可参考本网另一详细文章:
1、公司转增股本的税收问题研究(天元律师 谢发友、李化)
2、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辨析(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赵新 杨牧 余菁 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