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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税收优惠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是指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此项免税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公约和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规定,《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