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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中工资、薪金征税范围的检查

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一点中工资、薪金征税范围的检查做出重点讲解: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纳税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真实性的检查

对工资、薪金项目应税收入真实性的检查,应从发放工资的企业或单位入手,检查其工资结算单中注明的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与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项目是否一致,有无单位代扣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冲减应纳税收入额的情况;对照劳资部门的职工名单,检查有无虚列任职人员数量、降低应税收入额度,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查看生产成本、期间费用账户,检查有无以实物发放工资,未列入计税依据现象;了解临时雇用人员的佣金支付情况,检查有无扩大佣金计算基数,或分笔支付当月佣金,分解应税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等。

(二)工资、薪金应税收入征免范围界定的检查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中免税的项目主要有:个人工资收入中上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实际误餐次数取得的误餐补助,因公出差的差旅费补贴收入,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派遣费部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部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和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及退职费等。在确认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征免范围正确性时,应注意查看支付单位的原始记录,并同时向纳税人了解情况,根据业务收入的性质判断各项所得征免范围的归属,看有无将应税所得混为免税所得情况。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当全额并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以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能够提供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5)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支付方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下面两点也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1、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员工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但是未自行进行个税申报;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公司存在员工的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但是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2、公司存在人为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等现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纳个税;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未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未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