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业务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扣除或减免。
二、允许扣除的税费: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第三条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三、减除费用:收入额 – 免税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800;A2、(收入额 – 免税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收入额 – 免税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20%。
四、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减免税额: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减征税额填写在本栏。
第三章 计税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六条规定,计税公式如下:
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税收协定国居民(主要是境外人员)可以选择对应的协定税率。
3.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