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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中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及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它是加强源泉控制,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手段。受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制约,公民自觉纳税意识不强,良好的纳税习惯尚未普遍形成,加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因此,代扣代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显得尤为重要。那关于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哪些?

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中,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外,其他10项所得都适用支付人代扣代缴。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即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且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这里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1.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该办法还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扣缴申报方式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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