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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允许扣除的税费

       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案例】李某为某企业技术人员,2015年6月转让一项业余开发的技术使用权取得净收入13000元(已扣除合法中介费1500元)。当月出租私房给他人居住取得租金2000元,交纳相关税费110元。请计算其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技术转让收入应纳税额=[13000-(13000+1500)×20%]×20%=2020(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110-800)×10%=109(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20+109=2129(元)。

以上政策及案例适用于2018年年底,自2019年1月1日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根据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及相关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而减除费用为: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2019年具体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政策目前还未发布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