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7年,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对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等“8+1”试点地区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
[叶霖儿]
试点1年来,社会对推广试点政策的呼声较高。为更好地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对政策执行口径、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叶霖儿]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政策内容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叶霖儿]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至2018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18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叶霖儿]
该合伙创投企业截至2018年末,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投资共500万元,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则张某可抵扣投资额=350万元×5%=17.5万元。
2018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8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相关政策概念范围
《通知》中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等概念范围与2017年试点政策时的基本规定保持一致,详见相关文件,此处不再赘述。
[叶霖儿]
3.政策口径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与2017年试点政策公告的内容保持一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此处也不再赘述。
4.办理程序及资料
(1)备案程序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环节的相关手续,由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无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②天使投资个人备案。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个人需要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天使投资个人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叶霖儿]
(2)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操作办法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合伙创投企业按年报送投资抵扣情况。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二是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②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叶霖儿]
二是转让已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沪深两市上市后,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③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时进行抵扣。具体分两步进行:
①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天使投资个人应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时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叶霖儿]
5.其他管理要求
(1)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2)明确骗取抵扣的罚则。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罗天舒]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下面是提问环节。有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提问,请提问的同志也介绍一下自己,谢谢!
[现场观众]
叶司长好!我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请问叶司长,原试点地区已经办理备案的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如何处理?
[叶霖儿]
谢谢你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试点政策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统一按新规定执行。对于原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抵扣,原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罗天舒]
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继续提问。
[现场观众]
大家好!我是来自××集团有限公司××。请问,如果我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了3个初创科技型企业,均符合政策条件。其中一个投资于2016年8月,拟于2018年9月办理注销清算,但仍有20万的投资额尚未抵扣,我该怎么办?还能继续抵扣吗?
[叶霖儿]
谢谢你的提问。文件规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剩余尚未抵扣的20万是可以继续抵扣的。
具体抵扣程序为:
①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天使投资个人应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时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下面我对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进行一些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科技人员对科技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着力完善人才发展机制,最大限度的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为他们奋勇创新、脱颖而出提供舞台”,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2015年科技部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这一规定极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大幅增加了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科技人员取得的现金奖励,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收入一般较高,全额并入当月工薪计税,税负较重。
[叶霖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在认真研究基础上,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就政策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施行时间及税收征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该项政策的实施在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叶霖儿]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该优惠政策采取的是税基减免模式,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促进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来说,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小。
举例来说,李先生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2018年8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其200000元的现金奖励。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该优惠政策,8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3500)*45%-13505=79420(元)。如果享受该优惠政策,8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50%-3500)*45%-13505=34420(元),相差45000元,优惠力度非常大,减税幅度超过50%。
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是指将该现金奖励收入减计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将其单独计税。
[叶霖儿]
同时,该政策解决的是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税负较重的问题。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的递延政策,即在取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计征个人所得税。
[叶霖儿]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为保证对科技人员精准施策,防止出现无关单位和人员搭便车的情形,我局与财政部、科技部对政策的适用范围及科技人员概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具体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范围
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其中,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科研机构和高校均需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是科研机构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业务范围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三是高校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叶霖儿]
2.科技人员的概念
政策规定,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这一定义与《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相关概念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为便于税务机关准确识别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对获奖科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以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本单位完成公示,接受本单位员工的监督。公示完成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于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将单位资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
[叶霖儿]
3.科技成果的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主要考虑:一是不将技术秘密放入该优惠政策范围内,是考虑到技术秘密不能对外公开,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并查实,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该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保持一致,便于执行。
4.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叶霖儿]
(三)政策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科技人员能够应享尽享税收红利,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于文件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但未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放宽3年的期限,即自2018年7月1日之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之前的现金奖励的,符合政策其他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文件施行前已发放的现金奖励,不再追溯调整。
举例说明:符合政策条件的A机构2016年3月3日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前仍没有向相关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根据文件规定,A机构只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发放现金奖励,并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若A机构在2016年3月3日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于2018年5月1日发放了现金奖励,因5月1日时该优惠政策尚未出台,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
[罗天舒]
谢谢叶司长。接下来是提问环节。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提问。
[现场观众]
叶司长好!我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的××。请问叶司长,财税文件中第五条第一款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请问具体公示办法是怎么要求的?
[叶霖儿]
谢谢你的提问。为落实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时限和公示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公示信息一般需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对现金奖励信息仅要求公示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内容。完成公示后,单位应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罗天舒]
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继续提问。
[现场观众]
谢谢。大家好!我是来自××有限公司的××。假如我是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单位于2014年8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于2018年8月2日奖励我20万元现金奖励收入,请问我能够适用该优惠政策吗?
[叶霖儿]
谢谢你的提问。你是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为了解决新旧税制衔接问题,文件特别规定,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于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文件实施后36个月内即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本单位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只需保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对科技人员进行现金奖励即可。但需要注意,若单位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向科技人员发放了该笔现金奖励的,按照政策规定,将不再追溯调整,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