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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个人劳务中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及外国企业董事兼任境内直接管理职务

一、2009年8月16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额,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8月17日起停止执行)

国税函[1999]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自2009年8月17日起: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相关——外聘董事、监事支付的相关费用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