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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董事、监事支付的相关费用涉税问题

一、国地税合并后“安徽税务”相关回复

标题 关于外聘董事支付董事费涉税问题

内容 我公司外聘董事支付董事费,已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能否税前列支?此类董事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ZXZX20180600009

提交时间 2018-06-15 15:06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公司为董事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实际纳税人为个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类董事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答复机构 安徽税务 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18-06-15 16:02

【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那企业外聘董事就不用凭发票税前扣除了。

二、国地税合并前“安徽国税”相关回复

【安徽国税】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还用应当、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吗?

天津国税七、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独立董事费是否应征增值税,是否凭发票税前列支 <财税蜂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持有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根据《公司法》,董事是由发起人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董事会聘任,或由公司聘用。

但是,证监会估计也没有说明白选举和聘任两者的关系,独立董事到底是选举的,还是公司聘任的,还是选举之后再由公司聘任。股东大会选举的人选,居然还要公司任命,这个老五我不是很理解,难道公司是股东大会的上级?

既然证监会都不太明白选举和聘任的关系,估计大家和各地税局也不太明白吧?

各地讨论的焦点在于

1、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是否属于公司聘用的员工?

2、其董事费是否增值税应税行为?

3、其董事费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工资薪金?

4、其董事费是否是否凭发票列支?

核心问题在于第一个问题,只要第一个搞定,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

下面是网上搜集的各地税局不同口径

本文不保证下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仅供各位参考。

一、北京税务12366

给独立董事支付津贴,属于营改增试点中鉴证咨询服务的范畴,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显然,可以由独立董事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交给企业列支;如果在起征点以下可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的方式处理提供符合条件的收款凭证。

二、浙江国税

董事会成员领取工资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领取的劳动报酬应并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以及代扣代缴个税证明及个人签收证明。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显然,外聘的董事的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安徽国税

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显然,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四、天津国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显然,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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