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自2014年7月1 f1起至2015年9月8日止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口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1日的持有时间。
这里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税款扣缴
自2015年9月8日起,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三)个人持有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4]48号文件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1)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2)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0)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1)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四)转让股票的认定
财税[2014]48号文件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2)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3)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4)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5)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6)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7)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五)相关事项的处理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48号文件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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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