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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一)

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财税[2012]85号文件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自2015年9月8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该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3.持股期限的确定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举例说明如下。

(1)小李于2015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5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5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6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6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小王于2015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5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5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6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6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小张于2014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5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5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5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4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5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5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的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口起计算。对个人持有的}: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

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的限售股。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自2015年9月8日起,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2013年1月1至2015年9月8日,根据财税[2012]85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5.取得股票与转让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2]85文件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这里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2]85文件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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