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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过渡期政策四个要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及经营所得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政策安排,有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基本减除费用执行时点要明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的规定,提前到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里需要正确理解这个政策执行起点。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间来确定的,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时间发生在支付所得时。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税款,在次月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将扣缴税款缴入国库。根据个税过渡期政策的规定,只要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均可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扣除。切记,这里指的是10月1日以后发放的,而非10月份申报的代扣代缴税款。10月份申报的是扣缴单位9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执行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的执行起点是2018年10月1日,不论2018年10月发放的是上月(9月份)工资薪金,还是发放当月(10月份)工资薪金,抑或是发放2个月前(8月份)工资薪金,都可根据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按月扣除5000元。当然如果出现10月初发放9月份工资,10月末发放10月份工资,即10月份当月发放两个月的工资,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也只能是一个5000元。

二、过渡期工薪所得扣除项目要明白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据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的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外籍人员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注意过渡期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三类,一是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二是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俗称的“三险一金”;三是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主要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而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在过渡期间暂不予扣除。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事项要明白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规定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赋予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义务。但过渡期政策主要针对综合所得之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给予基本减除费用的调整,而对综合所得的其他三项并未作出过渡期政策安排,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修改前税法规定执行。实际上,过渡期间的“综合所得”并不完整,提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为了中低收入群体增加可支配收入,尽早享受改革红利。所以过渡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仍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居民个人无需就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过渡期经营所得计算要明白

修改后的经营所得,涵盖原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视所得分配形式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一是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约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约定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享有全部经营成果的,其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只有第二种情形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

过渡期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税率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2018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及全年汇算清缴需分时段计算。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按以下方法计算2018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应纳税额=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

其中:10月1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前税法规定的税率-修改前税法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10月1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后税法规定的税率-修改后税法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者2018年汇算清缴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10月1日前应纳税额+10月1日后应纳税额

其中:10月1日前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前税法规定的税率-修改前税法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10月1日后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修改后税法规定的税率-修改后税法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