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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6]282号 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282号            1996-06-17

各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商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分局接此通知后,主动与所辖区域内的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71号    1996-07-15

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我市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仍按深地税发[1996]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试行年薪制,实地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加强纳税凭证管理,便于年终核对计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59号      1996-08-22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凡在深圳作业的异地建筑安装工程队,在深圳取得应税所得的,都必须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凡在深圳作业的异地建筑安装工程队(单位或个人)必须于9月10日前到我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凡在深圳作业的工程队或承包人在取得所得后十天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分转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于取得分转包所得的当天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3、各征收分局要对管区内的异地作业的工程队进行催办、催报、催缴;检查分局要对94年以来的承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一次检查。对异地作业的建筑安装工程队进行检查时,若发现有工程队或分转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请各分局将实际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