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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6]7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76号                   1996-02-1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7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精神,暂定我市的特区综合物价补贴为500元;特区保留津贴为300元。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房补-1600元

(二)公司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600元

房补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个人负担部分,并上缴有关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深府办[1996]11号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