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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96]11号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府办[1996]11号                 2002-03-06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