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16号 1996-12-0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国税发[1996]203号全文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发[1996]172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