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人阅读
大地税二[1995]109号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大地税二[1995]109号  1995-09-20

亿企智库提示——

1、依据财税字[1995]82号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本文第三条第二款失效;

2、依据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五、六条失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本文第八条失效。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文件《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4号文件《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82号文件《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51号文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5]160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关于误餐补助范围和标准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条款失效]对按大连市人事局、财政局规定发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误餐补助,即每人每月40元,应予扣除。其他单位如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误餐补助应据实扣除,对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发给个人的误餐补助,可比照市人事局、财政局规定标准予以扣除,超标准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见《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四、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五、[条款失效]关于各种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并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凡由单位负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应照章纳税。以后,个人按规定领取的以上基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凡是从应税所得中支付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返还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负担的部

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条款失效]关于实行医疗费包干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

对各单位以医疗费包干名义实际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实行医疗制度改革并有“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范围和限额,发给职工的医疗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七、关于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采购、推销费用大包干,即取消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采取采购、推销费用由本人全部或部分负担的,按市地税局大地税二字[1995]003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外聘的采购、推销人员,所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八、[条款失效]关于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摊床、商店柜台等转让属于使用权转让的范畴,是特许权的一种,其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所得税。

以上规定除已明确执行日期外,一律从1995年10月1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