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5]1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5]11号 2005-02-04
亿企智库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及以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均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同期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对年度一次性奖金已征税款的可以抵扣。
二、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工作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超过一年的,按12个月分摊计算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