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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5]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44号       2005-02-2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可在申报下期应代扣代缴税款中自行计算抵缴,并在扣缴报告表上作出说明;如当年不能自行抵缴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对按原计税办法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年终劳动分红,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第三条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其他个人所得仍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转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26号、《转发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2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72号第七条以及《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