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8]7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鲁地税二字[1998]73号 1998-03-19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我省《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同时废止。

